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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約定書

第1章 總則

第1條(協議的適用)

  1. 本公司依據本協議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下稱“租車”。)齣租給承租人(包括駕駛人,下同。),承租人承租。
    此外,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規管轄或按照一般慣例。
  2.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本協議的宗旨、法規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如有特別約定,應優先適用特別約定。

第2章 租賃合同

第2條(預訂)

  1. 承租人在租用租車時,在事先明示車型、開始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歸還地點、駕駛人及其他承租條件之後可進行預訂,本公司在保有租車的範圍內應接受預訂。
  2. 前款預訂應支付另行規定的訂金。
  3. 超過前款預訂的承租開始時間1小時以上仍未著手簽訂租車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時,視為預訂取消。
  4. 要更改第1款的承租條件,必須事先經過本公司的同意。

第3條(租賃合同的簽訂)

  1. 除無可租賃的租車或承租人存在第9條各項的情況外,本公司將根據承租人的申請,簽訂租賃合同。
    此外,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本公司可能要求承租人出示駕照以外的身份證明文件,並留取駕照及所出示文件的複印件。
  2. 申請租賃郃/閤同,應先明示前條第1款規定的承租條件。
  3. 簽/籤訂租賃郃/閤同後,本公司將收取另行規定的租金。

第4條(租賃郃/閤同的訂立等)

  1. 在本公司收到租金並/併將租車交給承租人之時,租賃郃/閤同訂立。此時,訂金用作租金的一部分。
  2. 本公司由于事故、失竊及其他非本公司責任原因而導緻/衹無法提供預訂車型的租車時,可齣租與預訂車型不同的租車(下稱“代替租車”。)。
  3. 基於前款,當出租的代替租車的租金高於預訂車型的租金時,以預訂車型的租金為準,低於預訂車型的租金時,以該代替租車的租金為準。
  4. 承租人可拒絕第2款所述代替租車的租賃提議,並取消預訂。

第5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1.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有以下任一項情形時,本公司無需任何通知和催告,可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立即歸還租車。遇此情形,本公司依據前條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
    1. 違反本協議時。
    2. 由于承租人責任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時。
    3. 存在第9條的任一情形時。
  2. 租車因交給承租人之前的缺陷而無法使用時,除依據第22條第3款接受處置的情形外,承租人可解除租賃郃/閤同。

第6條(租賃郃/閤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中途終止)

  1. 在租車的租賃期間由于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緻/衹租車無法使用時,租賃郃/閤同應終止。
  2. 有前款所述情形時,承租人應嚮本公司聯係/繫情況。

第7條(中途解約)

  1. 即使在承租期間,承租人在得到本公司同意後可解除將租賃合同。遇此情形,承租人應支付第25條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2. 在租賃期間因承租人責任原因,導致租車發生事故或故障而歸還租車時,視為租賃合同解除。
  3. 依據前款歸還租車時,本公司依據第4條收取的租金將不予退還。

第8條(承租條件的變更)

  1. 在租賃郃/閤同訂立後想要對第3條第2款的承租條件進行變更時,必須/鬚事先經過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依據前款變更承租條件會對租賃業務產生影響,本公司有可能不同意變更。

第9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承租人有以下任一項情形時,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無駕駛租賃租車所需資格的駕照時。
    2. 酒後。
    3. 有毒品、興奮劑、香蕉水等中毒癥狀等錶現時。
    4. 預訂時決定的駕駛人與租車交車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5. 拖欠過去租賃的租金時。
    6. 在過去租賃的過程中,發生過第17條各項所列事項的行為時。
    7. 在過去租賃(包括其他租車商的租賃。)的過程中,發/髮生過第30條所列事項的行為時。

第3章 租賃汽車

第10條(開始時間等)

本公司在第3條第2款明示的開始時間及承租地點,齣租第14條規定的租車。

第11條(租賃方法等)

  1. 承租人與本公司共同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規定的日常點檢保養檢查,並按照另行規定的點檢表進行車身外觀和配件的檢查,確認租車無保養不良后,本公司出租該租車。
  2. 在前款確認過程中發/髮現租車有保養不良時,本公司將採取更換等措施。
  3. 本公司在租車交車時,會將寫有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及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規定的內容的指定汽車租賃證交給承租人。

第4章 租金

第12條(租金)

  1. 本公司收取的第4條所述租金,以在租車租賃時向地方運輸局陸運支局長及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報備實施的價目表為準。
  2. 本公司收取租金的金額為基本費用及租賃附帶費用的郃/閤計金額。

第13條(租金調整的相關措施)

前條租金在基于第2條進行預訂後有調整時,不受前條第1款規定的限製,以預訂時適用的價目錶為準。

第5章 責任

第14條(定期點檢保養)

本公司齣租的租車,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實施定期點檢保養。

第15條(日常點檢保養)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必須/鬚在毎日使用前,對承租的租車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中規定的日常點檢保養。

第16條(承租人的管理責任)

  1. 承租人應承擔善管註意義務,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車。
  2. 前款管理責任自租車交車時開始,在租車歸還至本公司時結束。

第17條(禁止行為)

  1. 承租人在租車的承租期間,不得有以下行為。
    1. 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獲得道路運輸法許可等情況下,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車轉租或其他例如提供擔保等侵害本公司所有權的一切行為。
    3. 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記牌照或車輛牌照,或改造或改裝租車等改變現狀的行為。
    4.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車用于各類測試或比賽,或用于推拉其他車輛。
    5. 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6.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車購買財產保險。

第18條(汽車租賃證的攜帶義務等)

  1. 承租人在租車承租期間,必須攜帶依據第11條第3款發給的汽車租賃證。
  2. 若汽車租賃證丟失,承租人應立即將情況通知本公司。

第19條(賠償責任)

承租人因使用租車給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失時,應負責賠償損失。但是,非承租人責任原因的情形除外。

第6章 汽車事故等處置等

第20條(事故處理)

  1. 在租車的承租期間,發生涉及該租車的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承租人應依法處置,同時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應立即嚮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等。
    2. 應及時提供本公司及本公司籤約保險公司需要的事故相關文件或証/證據。
    3. 與第三方進行事故調停或協商時,應事先經過本公司的同意。
    4. 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脩車廠脩理租車。
  2. 承租人應依據前款自行負責盡力解決事故。
  3. 本公司為承租人提供有關處理租車事故的建議,並協助解決。

第21條(營業補償)

  1. 承租人使用承租的租車,給承租人或本公司的租車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非承租人及駕駛人責任原因的情形除外。
  2. 依據前款由承租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時,因事故、失竊、承租人或駕駛人責任原因造成故障、租車汙損、異味導緻/衹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車的損失應依據價目錶等規定,由承租人支付。
  3. 在承租的租車使用過程中,由于承租人或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賠償損失。
  4. 不受上述各款的限制,對《關於應對嚴重災害所需特別財政援助等法律》規定的損失,且該損失在嚴重災害指定地區因不可抗力導致滅失、損毀,或其他受害租車的相關方等的損失,除承租人或駕駛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承租人或駕駛人無需賠償損失。

第22條(保險)

  1. 本公司依據簽訂的租車財產保險合同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在以下限度內,對承租人承擔的第19條損失賠償責任予以補償。
    1. 對人補償 每人限額 8,000萬日元
      (包括汽車財產賠償責任保險)
    2. 對物補償 每起事故限額 200萬日元
      (免責額 5萬日元)
    3. 搭乘人保險 每人 500萬日元
  2. 超齣前款規定補償限額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3. 承租人應承擔的超齣第1款對人補償限額的損失額已由本公司支付時,承租人應立即嚮本公司償還超齣部分。

第23條(故障處置等)

  1.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並與本公司聯繫,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2. 租車的異常或故障是由承租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時,承租人應承擔租車的拖車及脩理所需費用。
  3. 出租人因出租汽車前存在的瑕疵而無法使用時,可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替代出租汽車或採取相應措施。
  4. 除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向本公司索賠由於無法使用租車而造成的損失。

第24條(因不可抗力原因的免責)

  1. 由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人無法在承租期間歸還租車時,本公司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予追究承租人的責任。承租人遇此情形,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聽從本公司的指示。
  2. 由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公司無法租賃租車或提供代替租車時,承租人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予追究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遇此情形,將立即聯繫承租人。

第7章 取消、退款等

第25條(預訂取消等)

  1. 在進行第2條的預訂后,由於承租人原因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違約金。 在收到該違約金后,本公司將退還訂金。
  2. 在接受第2條的預訂後,由于本公司原因取消預訂或未能簽/籤訂租賃條約時,本公司將變更訂金或支付另行規定的違約金。
  3. 在第2條的預訂後,由于前2款以外的原因造成租賃郃/閤同未能簽/籤訂時,視為取消預訂。遇此情形,本公司將退還訂金。
  4. 本公司及承租人未能簽訂租賃合同時,除前3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相互提出任何請求。

第26條(中途解約手續費)

承租人進行第7條第1款的中途解約時,除應支付截至解約的對應期間的租金外,還應支付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賃合同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從租賃至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60%

第27條(租金的退還)

  1. 有以下任一項情形時,本公司將依據各項規定,全部或部分退還從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1. 依據第5條第2款,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時:收取的租金的全額
    2. 依據第6條第1款,租賃郃/閤同終止時:從已收取的租金中,釦除租賃郃/閤同終止期間對應的租金後的餘額
    3. 依據第7條第1款,承租人中途解約時:從已收取的租金中釦除因中途解約而歸還租車期間對應的租金後的餘額
  2. 在前款退款的過程中,如有中途解約手續費及其他應收取費用,可進行牴釦。

第8章 歸還

第28條(租車的確認等)

  1. 承租人將租車歸還本公司時,除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外,應以在接受交車時確認的車況歸還。
  2. 租車歸還時,本公司將在承租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租車的車況進行確認。
  3. 歸還租車時,承租人應在本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確認租車內無承租人或同乘人遺留物品後歸還租車,本公司對歸還後的遺留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9條(租車的歸還期限等)

  1. 承租人應在承租期間內歸還租車。
  2. 承租人依據第8條第1款延長承租期間時,應支付變更後的承租期間對應的租金,或變更前租金和超過費用中較低的金額

第30條(租車的歸還地點等)

  1. 租車應歸還至第3條第2款明示的歸還地點。但是,依據第8條第1款歸還地點有變更時,應歸還至變更後的歸還地點。
  2. 對前款的但書部分,由于歸還地點變更而需要的轉送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3. 承租人未經第8條第1款所述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車歸還至第3條第2款明示的歸還地點以外的地點時,應支付以下規定的違約費。
    違約費=因歸還地點變更所需的轉送費用×100%

第31條(將租車開走行為的處置)

  1. 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超過72小時后仍未將租車歸還至前條第1款的歸還地點,且對本公司的歸還要求不予理睬時,或發生承租人下落不明等被認為是將租車開走的情況時,本公司將採取提起刑事訴訟等法律手段,並向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報告遭遇租車被開走的情況。
  2. 齣現前款情形時,本公司將採取一切方式確認租車的下落。
  3. 齣現符郃/閤第1款的情形時,承租人除應負責按照第19條的規定賠償本公司損失外,還應承擔租車迴收或尋找承租人的費用。

第32條(信用信息登記和使用協議)

承租人同意,出現前條情形時,基於客觀租賃事實的信用資訊將在社團法人國租車協會登記不超過7年,且該資訊將供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加盟各都道府縣租車協會及其會員單位使用。

第9章 雜項

第33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額外嚮本公司支付基于本協議的金錢債務的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第34條(拖欠損失費)

承租人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金錢債務時,應按照每年14.6%的比例,嚮本公司支付拖欠損失費。

第35條(合同細則)

  1. 本公司在本協議的實施過程中,可另行規定細則。
  2. 本公司另行規定細則時,在本公司的營業場所張貼,或在本公司發/髮行的宣傳冊及價目錶上記載。且變更時亦同。

第36條(管轄法院)

因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時,以管轄本公司總店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附 則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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